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
   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

【资料图】

  根据《公司法》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

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

作》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及

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作为公司独立董事,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对公司及

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,认真审阅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,

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
  一、关于公司变更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

  经认真审阅,我们认为: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永乐先生的

履历材料,未发现其中有《公司法》第146条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

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第3.2.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,上述候选人均未被

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,其任职资格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

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。本次董事会选举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,符合《公

司法》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。

  因此,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,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

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(本页以下无正文)

(本页无正文,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

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)

独立董事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刘 洪 德       王 天 翼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武 长 海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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